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3550号
原告: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388号温州商贸城6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正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正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荔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