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九鼎麟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九鼎麟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先平、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房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执恢2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56年11月20日出生,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陕西九鼎麟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池先平,男性,汉族,1961年09月13日出生,住神木市。
被执行人:池波,男性,汉族,1983年11月25日出生,住神木市。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九鼎麟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先平、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查封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女,汉族,(系被执行人池先平前妻);**,女,汉族,身份证号码(系被执行人池波前妻)名下房产,经查明,第三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1号XXXX室,不动产权证号为:XXXX号,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不动产权证号为:**,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不动产权证号为:**的商品房和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文丰路**,不动产权证号为:陕**;第三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XXXX室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号为:X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第三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1号XXXX室,不动产权证号为:XXXX号,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1号XXXX,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不动产权证号为:**,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不动产权证号为:**的商品房和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文丰路**,不动产权证号为:陕**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二、查封第三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XXX室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号为:XXXX号。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白东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