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九鼎麟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九鼎麟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执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6年11月20日,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九鼎麟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池先平,男,生于1962年9月13日,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九鼎麟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池先平名下位于XXX房产(房屋产权证号为X**)。现因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已将该房屋拍卖,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为优先受偿人,该房屋拍卖价120.57万元,该款不足以清偿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贷款本息170余万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池先平名下位于XXX房产(房屋产权证号为X**)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惠海胜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