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财保2032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开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0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会荣,辽宁仲领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鑫宇,辽宁仲领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市某医院。
申请人辽宁开拓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某医院银行存款37820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某医院银行存款37820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2411元,由申请人辽宁开拓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慈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