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8570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辽宁开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0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原告***诉被告辽宁开拓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已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禹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门泽辉
书 记 员 张炜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