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6975号
原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河第二营业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2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鹂萱,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开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03-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河第二营业分公司与被告辽宁开拓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崔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