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7716号
申请人沈阳德美兴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OTTQQ59E,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118号100幢1门。
法定代表人孙美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开拓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89386697Q,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0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德美兴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开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沈阳德美兴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开拓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39,135.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且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德美兴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开拓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39,135.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