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绥宁县关峡苗族乡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7民初1266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日出生,苗族,住绥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生,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绥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晖,湖南云天(邵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绥宁县关峡苗族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5270063426855,住所地绥宁县关峡乡关峡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雄,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碧珍,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苗族,住绥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移长,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绥宁县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7574315060J,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曾维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衍雄,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民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527185960621G,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东正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佘文胜,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绥宁县关峡苗族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绥宁县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民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绥宁县关峡苗族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绥宁县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民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绥宁县关峡苗族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绥宁县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民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6元,减半收取计27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别福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如意
书 记 员 葛 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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