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02财保113号
申请人:南通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星光耀广场17B座101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朗,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03号中南大厦07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通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719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71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邹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