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丰成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12执异31号

案外人:南通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市。

法定代表人:白井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清,男,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通市崇川区,该公司项目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丰成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住所地**通市通州区区。

法定代表人:郭长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张,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东濠建筑工程有,住所地上海市海市市。

法定代表人:司建冬,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丰成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丰成)与被执行人上海东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上海东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南通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富坤)对本院查封起重机于法无据,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南通富坤称,⒈案涉被查封的QTZ80塔式起重机1台、QTZ63塔式起重机4台的所有权已经于2015年2月1日由其原产权人上海东濠为抵偿债务而合法转让给了南通富坤。⒉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南通丰成之间就案涉建筑设备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苏0612民初2496号]已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即将开庭审理。⒊根据上海东濠与南通丰成就[(2013)通商初字第0717号、0718号]民事调解书而达成的《还款协议》的约定,上海东濠尚有19.1万元的货款及违约金15万元,合计34.1万元未能支付,后南通丰成同意以返租的方式受偿上述款项。至今,南通丰成拖欠上海东濠的租金数额已远远超过了未履行的还款义务。案外人与上海东濠均同意从租金中扣除上述款项。

综上,案外人恳请法院依法撤销裁定并终止拍卖程序,以免给案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申请执行人称:一、案涉的塔吊目前产权是一台80的登记在上海东濠名下,其他四台塔吊登记在上海长易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二、2496号案件,一审法院已经判决驳回案外人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⒈上海东濠公司与南通丰成是否存在租赁,没有依据。⒉上海东濠与南通富坤之间的债权转让也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⒊关于欠款金额,申请执行人在2496号案件中已经提出,除了申请执行标的34.1万元,另外上海东濠还结欠南通丰成公司租赁费约50几万元。因此案外人的异议不成立。

本院查明,2012年2月,南通丰成与上海东濠签订建筑机械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南通丰成将QTZ63塔吊2台,每台作价400000元,合计800000元,出售给上海东濠。还约定款项未付清机械产权属南通丰成,或属上海长易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款项付清后由甲方转户到乙方产权。2012年9月,两公司再次签定建筑机械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南通丰成将QTZ63塔吊2台,每台作价400000元,合计800000元,出售给上海东濠。还约定款项未付清机械产权属南通丰成,或属上海长易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款项付清后由甲方转户到乙方产权。后,上海东濠未能付清相关款项,继而引发诉讼,并进入执行程序。2017年2月21日,本院以(2016)苏0612执恢9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上海东濠所有的位于申请执行人南通丰成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内的QTZ80塔式起重机1台、QTZ63塔式起重机4台。

现案外人认为,本院查封的上述财产,已属于其所有,请求撤销查封裁定并终止拍卖。

审查中,南通丰成申请对QTZ80塔式起重机1台予以解封。

本院认为,案外人的请求不能成立。现分析如下:

不管财产转让是否真实,南通富坤应未取得QTZ63塔吊4台的所有权。因为上海东濠在购买上述4台塔吊时,约定在款项没有付清的情况下,机械的产权不转移给上海东濠,故上海东濠的转让是无权处分,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故南通富坤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审理中,南通丰成申请解除对QTZ80塔式起重机1台的查封,本院照准。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案外人南通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二、解除对QTZ80塔式起重机1台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陈建华

人民陪审员  孙志蓉

人民陪审员  张 荧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顾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