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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勇南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威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6民初3806号
原告:上海勇南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威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李君。
原告上海勇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威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勇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