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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59号 原告:***,女,1974年6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上海**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上海**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与被告上海**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