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4执130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16号3幢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88944861Q。
法定代表人:任厚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04月18日出生,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四川泽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东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07399259XD。
法定代表人:刘通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泽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04执1300号执行裁定书的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提起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印志林
审 判 员 徐 轩
审 判 员 岳宏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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