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四川泽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4458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娟,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
被告:四川泽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东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07399259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泽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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