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泽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泽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4458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娟,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 被告:四川泽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东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07399259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泽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珊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