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泽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泽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4民初158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娟,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泽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诺将东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07399259X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 原告***诉被告四川泽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科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珊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