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泽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4民初158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娟,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泽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诺将东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07399259X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
原告***诉被告四川泽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科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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