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腾跃五金劳保用品经营部与四川泽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4民初526号
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腾跃五金劳保用品经营部,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89号(新金尊机电市场)A3-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H1BN7R。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泽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东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07399259X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
第三人: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建桥工业园(大渡口区)金桥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3500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腾跃五金劳保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腾跃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泽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韦公司)、***以及第三人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嘉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腾跃经营部诉称,被告***挂靠在被告泽韦公司名下承包了第三人重庆嘉威的厂房扩建工程。2020年9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期间,被告***从原告腾跃经营部处购买五金产品、劳保用品、建材等材料供给被告泽韦公司,由原告腾跃经营部陆续送货至大渡口建桥工业园施工地,***代表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名。2020年12月20日,双方对账,***与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2020年9月27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材料货款金额为119769元。被告***同时承诺对账后30日付清货款。之后,原告腾跃经营部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一分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腾跃经营部现依法将两被告起诉至法院。
经审查查明原告腾跃经营部住所地为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89号(新金尊机电市场)A3-15-1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而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大渡口区,且原被告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同时原告腾跃经营部主张二被告支付货币的诉请,结合原告腾跃经营部住所地为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89号(新金尊机电市场)A3-15-1号的事实,本案可由原告腾跃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48元(已由原告腾跃经营部预交),全额退还原告腾跃经营部。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谭 娜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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