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泽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4民初160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娟,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泽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县诺将东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07399259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
原告***诉被告四川泽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 轩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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