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一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2民初7132号
原告北京一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