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841号
原告: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427594。
法定代表人:刘述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雷,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荣昌,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同顺路8号青岛网谷15号楼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3503058832。
法定代表人:于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40030203。
法定代表人:郭黎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青岛**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丕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矫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