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615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程文娟,河南滳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河南省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268-3号)。
法定代表人程光耀。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河南省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允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樊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