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誉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菜篮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菜篮子配送有限公司)、湖北骆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民终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菜篮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菜篮子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银地西路*号院*幢301。
法定代表人:吴国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骆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汉江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路明占,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新发科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168号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A区1厅第3008号。
法定代表人:齐向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东誉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号*号楼*层****室。
法定代表人:应柳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吴国营,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审被告:应柳春,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系吴国营之妻。
上诉人北京菜篮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骆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新发科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东誉达科技有限公司、吴国营、应柳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6民初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菜篮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其将与湖北骆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菜篮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菜篮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302元,减半收取29651元,由上诉人北京菜篮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茁
审判员 杨豫琳
审判员 王 赫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思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