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誉达集团有限公司

红色盛世(北京)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北京菜篮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5079号
原告:北京宏达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及5号院2号楼7层1单元803。
法定代表人:史丽丽,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东誉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45。
法定代表人:应柳春,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佳品纷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27号。
法定代表人:余嘉美,执行董事。
原告:红色盛世(北京)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仙台村村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于宁,执行董事。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武茂,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华,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菜篮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鑫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宏达坤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东誉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佳品纷呈商贸有限公司、红色盛世(北京)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菜篮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北京宏达坤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东誉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佳品纷呈商贸有限公司、红色盛世(北京)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北京宏达坤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东誉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佳品纷呈商贸有限公司、红色盛世(北京)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宏达坤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东誉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佳品纷呈商贸有限公司、红色盛世(北京)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渠阳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