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5民初9801号
原告: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魏福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忠,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瑞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坚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忠、李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坚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31319元及利息暂计50000元(以18251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以24880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2.本案诉讼费2667元、保全费4260元、保全保险费862.64元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业务关系与原告产生联系,被告承接了内蒙古盛鲁电厂的相应工程但尚欠部分农民工劳务费,2020年9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两笔用于支付该项目的农民工劳务费。其中2020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2514元用来支付内蒙古盛鲁电厂项目董国瑞等8人的农民工劳务费,2020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48805元用来支付孙全等19人的农民工劳务费,两笔借款金额总计为431319元。被告分别于2020年9月17日、9月25日出具《借条》、《欠条》各一张,约定借款的归还日期分别为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0月30日之前,同时约定如延期按每月1%的利息计算迟延还款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任何款项。原告为依法维权,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坚瑞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欠条》各一张,《内蒙古盛鲁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表》,菏泽开发区坚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财务明细清单,菏泽开发区坚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劳务工人王瑞广出具的《收条》予以证实。被告***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17日,***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坚瑞公司现金人民币182514(拾捌万贰仟伍佰壹拾肆元),用于支付内蒙古盛鲁电厂项目农民工发放董国瑞等8人,归还日期为2020年10月10日前,如延期按每月1%计算。”2020年9月25日,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坚瑞公司现金人民币248805元(贰拾肆万捌仟捌佰零伍元),用于支付内蒙古盛鲁电厂项目农民工发放孙全等19人,归还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如延期按每月1%利息计算。”2020年9月17日,坚瑞公司根据***提供的并经其签字确认的《内蒙古盛鲁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委托菏泽开发区坚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通过其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账号:531906557******)向周忠科支付24544元、向张洪斌支付900元、向赵俊岭支付280元、向董国瑞支付32700元、向侯贵堂支付29140元、向崔金洞支付44100元、向赵连鹏支付23450元、向刘文才支付27400元,共计支付劳务费182514元;2020年9月24日、25日,坚瑞公司按照***要求向唐随录支付23000元、向孙全支付13000元、向张建荣支付5000元、向唐红吉支付5000元、向郭战良支付13290元、向刘志强支付32715元、向王玉国支付27150元、向王秀全支付29000元、向黄玉征支付14600元、向王春龙支付12530元、向曹新帅支付8350元、向李红军支付9560元、向姚武军支付9660元、向曹文亭支付7000元、向李佑胜支付10000元;于2020年9月25日向聂存乐支付9950元、向许化亭支付2000元、向张文支付5000元、向王瑞广支付12000元)。
另查明,坚瑞公司为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保险费862.64元。
诉讼中,原告坚瑞公司称,原、被告在内蒙古盛鲁项目上干活,坚瑞公司负责消防,***做劳务,坚瑞公司与***不存在业务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坚瑞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欠条》,《内蒙古盛鲁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表》,菏泽开发区坚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财务明细清单,菏泽开发区坚瑞建筑等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坚瑞公司借款共计431319元,被告***未到庭亦未出示证据反驳,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故对双方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因原告坚瑞公司主张借款发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坚瑞公司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31319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欠条》中对还款时间(2020年10月10日前、2020年10月30日前)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月息1%)进行了约定,故原告坚瑞公司主张的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8251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以24880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坚瑞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862.64元,因该费用系原告坚瑞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故对原告坚瑞公司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3131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8251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以24880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862.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60元,财产保全费2677元,共计69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彩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