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2民初4518号
原告: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061977560Q。
法定代表人:魏福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王志忠,均系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219496P。
法定代表人:陈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书朝,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融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28412447J。
法定代表人:陈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中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融建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被告济南中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书朝到庭参加诉讼。山东融建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暂计1000元(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5日至投标保证金全部退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参与了第一被告济南雪山项目C01地块二期消防工程项目的投标,并于2021年8月13日按照第一被告的要求向第一被告缴纳了投标保证金20万元。后该项目由其他投标人中标,原告并未中标,第一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全部的投标保证金,但第一被告一直拒不退还。原告迫于无奈于2021年11月24日向第一被告发出《保证金退还申请函》要求第一被告退还保证金,但被告不予理会,原告又于2022年1月24日向第一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第一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支付逾期退款的违约金,但第一被告仍置之不理。经查,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唯一股东,在第二被告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济南中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没有异议,请求依法审判。
山东融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建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融公司就济南雪山项目C01地块二期消防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瑞公司”)报名参与投标,并于2021年8月13日缴纳招标保证金200000元。后坚瑞公司未中标,于2021年11月24日向中融公司发出《保证金退还申请函》一份,载明:“我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贵司缴纳的济南雪山项目C01地块二期消防工程(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保证计2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按招标文件约定已满足退还条件,并无违规情况,请予退还…”坚瑞公司于次日签收。后坚瑞公司多次向中融公司负责人催要保证金,中融公司均未归还。
另查明,中融公司系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融建公司系其唯一股东。
中融公司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坚瑞公司参与中融公司招标项目并缴纳保证金,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构成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坚瑞公司未中标,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中融公司应当向坚瑞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0元。坚瑞公司主张利息,要求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5日至投标保证金全部退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坚瑞公司已向中融公司发出《保证金退还申请函》且中融公司已签收,中融公司未按约定返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坚瑞公司主张的利息诉求不超过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另坚瑞公司要求融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融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中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应对中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山东融建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答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济南中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融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6元,减半收取计2518元,保全费152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共计4538元,由被告济南中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融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王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