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蝒岛上流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财保88号
申请人:青岛上流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存业,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魏福存。
申请人青岛上流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青岛上流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以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上流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青岛上流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冬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