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柳城通风管道有限公司、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1530号
原告:郑州柳城通风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陵岗村天汇国际A2区1号库。
法定代表人:黄宾志。
被告: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与经十路之间维十二路西侧银座中心2-2607室。
法定代表人:魏福存。
原告郑州柳城通风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系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柳城通风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3元,减半收取3621.5元,由原告郑州柳城通风管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蒋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