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百庆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3949号 原告:青岛百庆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396号光谷软件园3号楼20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JR85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标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与经十路之间纬十二路西侧银座中心2-2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06197756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三层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67170357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百庆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庆福公司”)与被告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瑞公司”)、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 原告百庆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17302元(利息以21730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百庆福公司(承包人、乙方)与被告坚瑞公司(分包人、甲方)于2020年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约定乙方承揽甲方工程的劳务施工,工程名称为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2号地块2-1公寓项目精装修工程二标段,工程地点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道南侧、三沙路东侧,工程总价157万元整,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安装人工费、包施工机械及耗材、包施工质量、包施工安全。乙方项目部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济南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本案中,百庆福公司与坚瑞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因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通过济南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争议事项,虽山东省济南市存在有两个仲裁机构(济南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山东分会),但合同约定的“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与“济南仲裁委员会”在表述上高度相似,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山东分会”在表述上存在严重差异,故应当认定双方共同确定以济南仲裁委员会作为唯一仲裁机构,其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仲裁意思表示、具体仲裁事项及确定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有效要件,现坚瑞公司在本院首次开庭前,对本院受理本案提出书面异议,其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之诉,依法应当裁定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百庆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4560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