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彩球与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1182民初3941号
原告:*彩球,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代理人:***,男,武穴市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翡翠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60697111E。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彩球与被告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吕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彩球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彩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其垫付款22万元并自交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6日,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穴市勇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武穴市勇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由*彩球挂靠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当日,*彩球委托**向***个人账户转款22万元,后因该工程由他人施工,*彩球多次要求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其垫付款22万元未果,故其提出起诉。
被告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2017年12月6日,*彩球作为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表该公司与武穴市勇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向武穴市勇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20万元。当日,*彩球委托他人向***的银行账户转款22万元,***当即将20万元转给武穴市勇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武穴市勇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开具了收据。2017年12月8日,*彩球又与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书》,约定该工程由*彩球作为该项目的总负责人,按照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资金的方式,全面完成该工程施工、验收、结算及大合同约定的保修,项目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彩球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管理费2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彩球又以其个人独资注册的湖北求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同武汉市东西湖内外石材经营部签订了《外墙工程承包合同》,将该外墙工程交由该经营部施工,开工后,其不组织施工,也不投入资金,导致工程停工至今不能交付,故请求驳回*彩球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彩球挂靠被告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武穴市勇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其不仅代表该公司与武穴市勇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而且与被告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书》,按照这两份合同的约定,原告*彩球有义务交纳管理费和合同履约保证金,其付款行为是履行合同的行为,被告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后除其应收的管理费2万元外,另20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时转付给了武穴市勇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取得了收据,被告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没有违约,因此对原告*彩球支付的款项没有返还义务,原告*彩球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彩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彩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吕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