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82民初263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勇,武穴市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翡翠家园H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6069711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武穴市,
被告:武穴市勇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民主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316455837M。
法定代表人:李福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穴市勇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庆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