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82民初468号
原告: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翡翠家园H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60697111E。
法定代表人:武圣峰,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原告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伍彩云立即支付下欠的房屋装修款10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伍**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日,*彩云将其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明惠广场区108-109门面装饰装修工程交由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1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双方结算,伍彩云应支付给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费用34.5万元,伍彩云当即出具了一份欠条,并约定该款定于2015年12月15日前付清。截至2017年1月18日,*彩云仅支付了装修费用24.5万元,余款10万元经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伍**的联系方式及住址均有误,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现原告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仍不能提供该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且同意本院按被告主体不明确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汇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