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兴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6执恢5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淄博兴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王守国,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郑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淄博兴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周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淄博兴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淄博兴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案款71980.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该协议需长期履行。案件受理费800.00元,执行费992.0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永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旭东
书 记 员 孟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