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1841号
原告:淄博云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北羊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UHUTH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淄博兴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中关村科技城A座A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756659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4月24日生,汉族,本公司职工,现住张店区***小区9-2-1202室。身份证号:3707241983********。
原告淄博云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兴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云居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云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