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4341号
原告:淄博云居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北羊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UHUTH8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博兴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张店区中关村科技城A座A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7566590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4月24日生,汉族,淄博兴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公司职工,山东省临朐县村民,现住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云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兴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淄博云居大酒店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云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