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81民初3952号
原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98243991T
住所: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天安大道市民之家21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帅,男,汉族,1995年6约2日生,住项城市。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原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