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635号之三 原告:***,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周口是川汇区交通路与八一路交口百盛国际25-2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9824399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 原告***与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5元,保全费128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