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635号之三
原告:***,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周口是川汇区交通路与八一路交口百盛国际25-2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9824399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
原告***与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5元,保全费128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