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4055号之三
原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京津公路东侧***18-2-7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南段百盛国际2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冬冬,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4,375元,由原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振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