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4055号之三 原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京津公路东侧***18-2-7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南段百盛国际2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冬冬,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4,375元,由原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振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