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685号
原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与八一路交叉口百盛国际25楼2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98243991T。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一坤,河南恒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9年11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
原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收集新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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