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685号 原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与八一路交叉口百盛国际25楼2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98243991T。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一坤,河南恒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9年11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 原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收集新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