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执23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八一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号楼21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机动车,均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查,诉讼期间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地下车库,并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亦均不具备执行条件。除上述财产外,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