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冀0491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2024)冀0491民初220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537430.1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通过传统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车辆、无房产、无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未能全部执行。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