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扶沟县鼎红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621执12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鑫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福彩路5号安泰嘉园12号楼1单元2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3534161。
法定代表人:曹改全,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扶沟县鼎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关镇东后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3175483732。
法定代表人:*小兵,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鑫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扶沟县鼎红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河南鑫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