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鑫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14253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福彩路5号安泰嘉园12号楼1单元2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13534161。
法定代表人:曹改全。
原告**稳诉被告河南鑫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