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鑫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1642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锋,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福彩路5号安泰嘉园12号楼1单元2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13534361。
法定代表人:曹改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磊,男,汉族,1994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祺宗,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鑫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0.00元,减半收取计229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献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翠红
书记员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