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21民初3806号
原告:河南鑫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35341***(3-3)。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福彩路*号安泰嘉园**号楼*单元*层*户。
法定代表人:曹改全。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4月6日生,住扶沟县。该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1年9月26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河南鑫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0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鑫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安装合同纠纷一案,因河南鑫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退还多领取20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要求被告***退还多领取20000元工程款的起诉。
审判员何红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XX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