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11民初1005号之三
原告青岛佳瑞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萍乡路20号院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佳瑞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鲁1311民初1005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分别冻结了被告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16940元及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查封了原告提供担保的**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的华晨宝马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的大众波罗牌轿车一辆以及位于兰山区即丘路16号临沂日报社职工住宅楼西单元401(C户型)房屋一套。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16940元的冻结及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的华晨宝马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的大众波罗牌轿车一辆以及位于兰山区即丘路16号临沂日报社职工住宅楼西单元401(C户型)房屋一套的查封。
审判长蹇令峰
审判员石仁举
人民陪审员钱明银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