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1517号 申请人:山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北环路东段路南(华润轴承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凤凰城A座1022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4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