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1517号
申请人:山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北环路东段路南(华润轴承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凤凰城A座1022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4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