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执1286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河楼社区**凤凰城A座102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澳德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金马社区健康东街以北**路以西C幢N-5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11月27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85********,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城前镇***。
本院依据(2022)鲁0724民初522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澳德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4157.7元。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潍坊澳德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3年5月23日、6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潍坊澳德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2023年7月17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潍坊澳德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2.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3年8月11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4.2023年8月14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之代理人,告知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对悬赏执行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不同意进行悬赏执行,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澳德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24民初5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坤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