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6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99号1号楼5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0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凤凰城A座10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2022)新0106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5383.2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