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6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99号1号楼5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0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凤凰城A座10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2022)新0106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5383.2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