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圣达明高层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4执2486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圣达明高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路430号上海大厦A座12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湖路万创中心1618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何楼社区中华路凯旋广场7号楼5楼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圣达明高层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4民初115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存款、收入228,452.5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327.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