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4执2486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圣达明高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路430号上海大厦A座12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湖路万创中心1618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何楼社区中华路凯旋广场7号楼5楼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圣达明高层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4民初115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存款、收入228,452.5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327.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