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4执2178号 申请执行人: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金鼎凤黑城A座10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申请执行人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鲁0114民初53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项74503.52元及利息损失;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项57345.04元及利息损失。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2023年5月5日、6月10日、8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存款,已扣划12000元。审理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因与执行标的差距较大,暂不宜进行处置。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7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再追究***其他责任。2023年9月2日,再次进行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3年9月1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