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7民辖终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河东乡河东小学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062295297B。
法定代表人:谢世珍,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上诉人福建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民初38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服务合作合同》是无效合同,该合同中的有关协议管辖条款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管辖的依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完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松溪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管辖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服务合作合同》第七条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双方协商不成,应提交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裁决,……”该协议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应由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本案合同效力问题,属于实体审查范围,不能作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综上,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妙霞
审 判 员  刘松青
代理审判员  彭心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倩婷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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